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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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10-01-28
 
  

内劳社办字[2010]2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解决好因个别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职工档案不健全或丢失、损毁等问题,进一步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用人单位应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用人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损毁档案内容,对擅自涂改档案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为确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遵守,规范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突破,避免因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职工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在职职工档案;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安全地移交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档案接收或代保管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对缺少要件、内容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待用人单位收集整理齐全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接收。

        在执行此文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文字材料向劳动工资处反映。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因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职工档案丢失、要件损毁、残缺而无法接续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档案丢失、损毁、残缺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无法确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需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五条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档案托管单位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六条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负责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现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职工的身份证、户口薄;

        (三)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各类证明材料(派遣、调配、入伍、知青上山下乡手续的存根);

        (四)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

       (五)由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档案因火灾、被盗等而全部或部分损毁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职工初次参加工作时所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工种卡、工作证、入伍证、职工登记表、劳动调配(调转)、晋级增资、考核、学历、奖惩、政审、任职材料、加入中国共产党、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材料;

        (七)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者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八)《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一式三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对证据充分、材料齐备的,要及时予以认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应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内蒙古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及相关附件归入职工档案,作为确认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职工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三、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五、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六、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职工参加工作时所在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职工登记表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其中,三至七项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Close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信息网   编辑: 唐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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