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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新型农村牧区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009年12月18日
同志们:
这次全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主要是按照中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实施我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刚才,卓志副主席作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工作目标和要求,请大家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政策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国务院“指导意见”和自治区的“试点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各盟市、各旗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出台的试点办法组织实施。这里,我重点强调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建立新农保制度坚持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进。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旗县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按照全国10%的总体覆盖计划和规定的报批程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批准我区2009年10个旗县区作为全国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分布到10个盟市。另外,自治区政府决定将呼伦贝尔市的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阿拉善盟的阿左旗列为自治区的试点。这样,我区2009年要启动13个旗县区的新农保试点工作。试点旗县应该珍惜这次难得的机遇,把这项民心工程抓好抓实,扎实推进。各地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试点建立既符合中央、自治区的要求,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农保发展模式,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和逐步推开提供宝贵经验。
(二)参保人员缴费。在缴费标准上,自治区仍然按照国家设定的年缴费标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同时规定,参保人员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在缴费方式上,实行按年缴费,参保人员可在年度内即时缴费,方便了参保人员,特别是方便了外出务工不能回家按时缴费的人员。
(三)个人账户。旗县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要做到实账运转。
(四)待遇标准。新农保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农村牧区居民符合领取条件时,除了按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同时还要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月。为了鼓励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领,我们将根据我区实际,在试点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鼓励办法。
(五)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入口”补贴和“出口”补贴两个方面。“入口”补贴,就是在农牧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补助;“出口”补贴,就是在农牧民享受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补助。
在“入口”补贴方面,根据缴费数额多少补贴30至50元。对重度残疾人、农牧区低保户最低100元的缴费由政府代为缴费,体现了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和照顾。
在“出口”补贴方面,我区属中西部地区,60岁以上农牧民享受的每月55元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给予全额补助。同时,自治区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基础养老金,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基础养老金,这部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
“入口”和“出口”两方面的补贴资金,除55元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外,参保人员最低缴费补贴、自治区按年龄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自治区财政负担50%,盟市、旗县负担50%。同时,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对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盟市、旗县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标准,这部分资金由盟市、旗县负担。
(六)业务经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记录农村牧区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基本信息数据和财务数据实行自治区集中管理,终端由试点地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操作经办相关业务,实行统一的经办操作规程;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政府补贴资金是新农保试点的基础;实施办法是新农保试点的关键;抓好落实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的可靠保障。各盟市和试点旗县要明确具体的待遇标准,落实补助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确保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一)拟定具体的补贴办法和标准
一是要拟定盟市对试点旗县的补贴办法。各盟市要抓紧拟定补贴办法,明确补助标准,并保证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试点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旗县要确定具体的补贴和待遇标准。在国家、自治区和盟市资金补贴办法明确之后,最终的“入口”和“出口”的补贴标准和待遇标准,就需要试点旗县来具体确定。试点旗县要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精心测算,长期规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补贴标准和待遇标准。
盟市和试点旗县在拟订补助办法和标准时,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各地区的平衡问题,既要考虑已经列入试点的旗县,还要考虑将来逐步列入试点的旗县,既要保证农牧区逐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金待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又要保持新农保制度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要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列入试点的旗县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旗县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形式,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小组办公室准备了相应模版,供试点旗县制定实施方案时参考。各盟市要具体把关,指导试点旗县尽快完成。这里要强调的是,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将按照试点地区印发实施办法的时间核拨,自治区的补助资金也将以试点地区印发实施办法的时间为准。请试点地区认真对待,尽快落实。具体要求是,试点办法在12月23日前上报自治区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12月28日前审批,12月底之前由试点地区印发实施。
(三)调整现行政策,搞好制度衔接。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之前,我区部分地区已经自筹资金、探索性地开展了试点,这些地区在参保范围、筹资方式、制度模式、待遇标准以及领取待遇的条件等方面,与国务院“指导意见”和自治区“试点办法”存在较大差异。这些盟市列入新农保试点的旗县,应认真研究政策的调整和制度的衔接问题,按照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自治区试点办法的要求,对当地制定的原有政策进行调整,逐步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的办法上来,避免由于制度疏漏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对于老农保与新农保的政策衔接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的衔接办法执行。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各盟市及试点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抓紧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审计、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二)提升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管理服务能力是落实新农保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关键。各试点地区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新农保的经办管理能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参保农牧民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一要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落实新农保工作职责,统筹使用公共服务资源,集中搞好新农保工作。二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必要资金购买服务,利用好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服务的网络\网点。三要为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有条件的地区要做到新农保数据信息的网络化管理,暂时没有条件的地区,至少应在乡镇一级实行单机版电子数据信息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
(三)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动员参保。试点地区要针对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分散、社会保险意识相对较弱的特点,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要清晰简明,使农牧民看得明、算得清、记得住。二是要动员县、乡、村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各方面力量,深入基层,宣讲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三是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并针对农牧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各经办窗口都要摆放新农保的宣传单、小册子,让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同志们,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我们一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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