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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今年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合,节日加班工资怎么算成了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重合的那一天工资怎么算?按照自治区政府下发的放假通知,由于两个节日重合在10月3日,便将中秋节调至6日,视同为法定假日。如果一名职工在节庆期间一天不休息也不轮休,参考我区平均工资,按照规定可拿到2000元的加班费。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放假通知,我区将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安排如下: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和10月6日(星期二),其中6日视同为法定假日,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例如:2008年我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114元,按每月上班21.75天来折算,日均工资为100元,按规定,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四天的法定假日为10月1日、2日、3日和6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共为1200元。其它四天均为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调整而来,按照法规,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如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800元。按平均工资来算,如果职工在8天中连续加班,并且在节后单位不安排轮休,加班费总共可拿到2000元,如果算上自身原本的8天工资,总共拿到的待遇为2800元。各地应按照本单位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比照此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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