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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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9-06-16
 

  内劳社办字〔2009〕50号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保持我区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全区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是在受金融危机影响较严重的特殊时期的一项特别计划,旨在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增加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保持就业稳定,在完成好既定职业培训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工作的力度。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抓好落实。

        二、特别培训计划的实施要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与援企稳岗计划紧密结合,与农民工返乡就业找出路紧密结合,与城乡青年准备就业紧密结合,了解需求,摸清底数,制定好实施方案。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抓住工作重点,突出区域特色,因地制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要把困难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等各类群体组织到特别培训计划之中,根据他们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技能提升培训、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中短期技能培训应延长到3-6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延长到1年,以提高培训质量,减轻当前就业压力。

        四、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经费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经济委员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8号)规定执行,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六、各地区要综合运用好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用于培训的专项资金,落实好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延长培训期限等方面的政策。要把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检验特别培训计划实施效果的根本性指标,落实到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就业、失业、培训、鉴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七、加强监管,确保特别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培训过程监督,做到“三防三控三公开”,即对企业骗取、部门挪用、干部以权谋私的行为都要有切实办法措施进行防范;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的拨付和内外监管做到严格控制;实行补贴拨款、补贴企业、补贴个人三公开,确保不出问题。

  请各盟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

  附:《关于实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略)

 

 
Close ]   来源: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编辑: 唐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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