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取消和清理部分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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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取消和清理部分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9-06-11
 

   

  内劳社办字〔2009〕116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清理部分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内财非税〔2009〕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盟市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停止和取消相关项目的收费。各盟市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与《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取消。

  二、取消收费项目后,各盟市要按照《通知》规定,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安排,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自治区统一印制证书工本费,由我厅向自治区财政申请预算安排。

  三、各盟市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和票据缴销手续。收费余额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照原规定继续使用。

  四、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取消了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的收费,请各盟市一并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清理部分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部分)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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