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劳社办字[2009]9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和自治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有关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来访工作中反映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时调整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厅领导及班子成员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根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厅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规定的领导接待来访工作制度,率先垂范,亲自出面接待群众来访,并督促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认真落实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二条 厅领导班子成员在听取分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布置和检查工作时,要同时注重向所分管的部门了解其业务范围内信访方面反映出的重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重大集体来访接待和上级交办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提出重要信访问题的化解建议、处理措施以及需要制定相关政策的建议。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落实、协调和督查工作,具体确定年度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日程的安排,落实被接待的单位或个人,协调厅属有关部门在接待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归档汇总厅属有关部门相关接待材料并上报自治区信访局。
第四条 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属各单位是配合厅领导参加接待来访的责任部门,各处(局)领导为负责人,具体负责向厅领导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与信访问题有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具体信访问题处理的建议和对策,接待过程中的登记、信访材料的接收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我厅信访工作的实际和来访情况,现确定厅领导接待来访工作日为每周半天,即每周三下午3时至5时,接待地点为厅机关会议室。牵头部门负责接待日的组织和记录工作。各有关处(局)室根据下半年接待来访日程安排的具体时间,确定本部门配合厅领导参加接待工作人员,并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条六 厅办公室负责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的领导接待来访情况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
附:2009年下半年领导接待来访工作日程安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