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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劳社办字[2008]162号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
近期,我厅在立案受理相对人不服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局在工伤申请人张宪军工伤认定过程中,于2007年9月5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008年4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局这一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伤认定的工作程序,超出了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限,损害了工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予以通报批评。
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要认真组织工伤认定人员深入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和掌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做到专业法律法规精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掌握,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条款,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的准确性,确保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二、高度重视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证,只有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工作中真正把“程序合法”纳入工伤认定的重要环节,才能够有效的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为此,在工伤认定工作中,要认真遵守程序,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要坚持依法办事,自觉将业务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一步增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希望你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吸取教训,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劳动保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树立劳动保障法制意识,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实纲要》的各项规定,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规定,按照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做好工伤认定的各项工作。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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