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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数据公布程序
向社会公布的两个确保通报,以及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劳动保障部上报的劳动保障重要数据资料,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会审,经分管厅长(或厅长办公会)批准,以厅名义发布(或上报)。
二、经费(资金)拨付程序
1、公用经费、业务费由财务人员逐月按财政拨付额度转拨各预算单位。调整拨付额度经处内负责人审核。
2、事业发展经费。预算单位提出使用计划和效益报告,处务会讨论,负责人签字,财务人员转拨预算单位。
3、列入自治区预算和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劳动力市场建设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按照《劳动保障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协调有关单位制定资金分配计划,经分管厅长(厅长办公会议)核准,商报财政厅批准下达。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运行程序
1、负责受理、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对来电、来信、来访进行详细登记;
2、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或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3、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到60日。需交办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
4、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5、每季度将举报案件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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