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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表彰和宣传全区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规范全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2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是自治区对全区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突出贡献奖”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全区范围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名。
第三条 凡自治区范围各单位(包括国家部委驻自治区单位,下同)职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区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或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四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自治区直属大型企业推荐;推荐“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提供申报表、事迹材料和经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的证明材料。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企业推荐“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时,少数民族和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评选实行自治区和盟市(行业)两级评审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全区专家评审委员会,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大企业设立本盟市(行业、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二。
第六条 盟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向自治区推荐“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的初评审工作。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行业“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的初评审工作,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候选人的初评审工作。
第七条 全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盟市(行业、企业)初评审推荐的“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终评审工作。“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全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评议表决,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八条 “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二)“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三)“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原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按照管理权限认定高级技师资格,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十条 盟市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具体办法,由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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