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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9-05-13
 

内劳社办字〔2009〕6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劳资)部门,中、区直企业(集团)及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与使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的评价,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正确引导企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本着“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单位聘任”的原则,决定在全区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全区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人员均可参加此次考评。

  (二)此次考评工种为《2009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职业(工种)明细》(附件一)中所列工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良好职业道德。

  (二)申报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的条件:

  1、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06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即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06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时,年限、资历可放宽至两年(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 前):

  1、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2、本职业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3、本职业自治区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

  4、本职业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项获得者;

  5、近五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自治区政府表彰或近三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盟(市)公署(政府)表彰的先进人物。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职业资格考评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1.5寸白色背景照片4张,报名表一式两份,有关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各种证明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报技师考评的人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并用A4纸打印。

  (三)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培训结束后统一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技术论文,并分别用A4纸打印。

  (四)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须认真填写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附件二),此表不得复印,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所在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报表一份留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合格人员名册及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上须有审核部门盖章及审核、经办人签字。

  自治区委办厅局的申报工作,可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将本单位(系统)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合格人员名册及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上须有审核部门盖章及审核、经办人签字。

  各行业可根据《2009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职业(工种)明细》组织本行业、本系统职工参加此次考评。

  (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各盟市、自 治区直属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培训、鉴定及考评。

  四、考评内容、方式

  根据国家考核有关规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方可参加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通过者,可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理论或技能成绩其中一项不合格者,在一年内可参加一次补考,综合评审未通过者在下一年度可直接申报鉴定。

  综合评审突出对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的评价,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综合评审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各职业(工种)专家,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培训、鉴定机构的确认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培训。各培训单位在进行考前培训时按如下标准执行:技师120课时;高级技师100课时,其中理论培训课时占40%,实际操作课时占60%(个别工种可根据职业标准适当增减课时)。

  经培训合格后,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的人员,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进行考评。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地、就近和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参加培训、鉴定人员情况及培训、鉴定机构的分布情况,推荐考前培训、鉴定单位,于6月20日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统一公布。

  六、收费与证书核发

  报名费、培训费、鉴定费、评审费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内发改费字[2008]1217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综合评审通过的技师、高级技师人员,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时间安排

  2009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的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9日至6月9日。各地区、各单位在2009年6月20日前,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配发的软件,将报名数据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理论、笔试技能考试时间为2009年8月22日;

  技能实操考试时间从2009年8月23日开始。

  附件一:《2009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职业(工种)明细》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Close ]   来源:   编辑: 罗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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